close

  □本報記者莫小松本報見習記者馬艷
  本報通訊員曾春蝶
  一名9歲的男孩在寄宿學校學習生活期間,被髮現在校外溺水身亡。但按照校規,寄宿生須書面請假並經老師批准後方可離校,到底是學校疏於管理還是學生違紀外出導致事故發生?學生家長和學校各執一詞,最終對簿公堂。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校方對學生校外溺水死亡承擔全責,賠償學生家長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萬餘元。
  老方夫婦及兒子小方均為農業戶口,老方夫婦前幾年開始外出到廣東省深圳市居住、務工,兒子小方成為留守兒童。小方從小學三年級開始寄宿在學校,生活起居均接受學校管理。2013年12月10日早,班主任發現小方未到教室上課後,電話通知其家長,並向學校領導彙報了情況,學校領導隨後向派出所報警。後經家長、教師多方尋找,於當日中午在小學附近的小溪里找到了小方並將其打撈上岸,經法醫現場確認,小方已死亡。
  多名同學在接受警方調查時表示,在事發前一天下午下課後,他們曾在學校外見到小方,還有同學見到小方在學校附近的小溪邊玩耍,但到晚上發現小方沒有回學校宿舍睡覺。多名同學還曾結伴尋找,但未找到小方。警方認定,小方屬於意外溺水身亡,非刑事案件。
  事發後,小學墊付了小方喪葬費、鑒定費等1萬餘元。因後續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老方夫婦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50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寄宿生小方放學後到校外活動,學校並未進行登記,對小方到溪邊玩耍的危險行動未能採取必要措施進行監管、告誡,也未能及時發現小方夜不歸宿的情況,未盡到對學生進行管理、教育、保護的職責,導致小方在校外溺水死亡事故的發生。由此可見,校方的管理行為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小方溺水死亡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校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關於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的問題,法院認為,由於老方一家均為農業戶口,小方生前在農村居住、生活,在農村小學讀書並寄宿在學校,小方的住所地及經常居住地均在農村,因此,小方的死亡賠償金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原標題:寄宿學生校外溺亡次日才發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b10ebuim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